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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五部委要求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单位应贴补租金


发布日期:2008-2-10  信息来源:

  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设用地不得采取以租代征方式供应,建设项目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产业布局、农民工数量及分布状况,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引导和鼓励城乡结合部居民将自有住房向农民工出租。

  文件要求不仅要多渠道为农民工解决住房问题,还要保障农民工居住场所安全、卫生,同时应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设备。

  对于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地方要将其住房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此外,市、县人民政府对集中建设的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项目,要在选址、供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住房,擅自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编辑:沐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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