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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费将收滞纳金 北京市物业服务规定5月1日启用


发布日期:2008-4-26  信息来源: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5月1日起启用

  规定——欠物业费将被收取滞纳金

  今天上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市建委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

  两个合同文本今起可从市工商局网站上下载。

  合同中对开发商、物业公司和业主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对物业服务资金,合同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期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

  对物业和业主的有关经营活动,合同规定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将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经营活动;公共设施的广告、租赁收入要归全体业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相关业主共同约定。

  关于物业费收取问题,合同规定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五(或其他约定)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关于装饰装修押金,合同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的,物业公司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押金全额退还。

  据了解,《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之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签订,在办理房屋预售手续的同时上报市建委市场交易管理系统予以公示,由买房人在购房时予以确认,避免和减少业主入住后发生争议和纠纷。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业主大会或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通过明确物业服务范围、完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等措施进一步理顺双方关系。

  相关数据

  截至2008年3月,全市实施物业服务总建筑面积达3.5亿平方米,全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2844家,从业人员约2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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