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办公楼
首页   写字楼出租   装饰装修   房地产专题
出租房源登记
出售房源登记
黄浦区
静安区
卢湾区
长宁区
浦东新区
徐汇区
普陀区
虹口区
闸北区
 
热点资讯
新闻动态
房产金融
政策法规
画说地产
购房指南
租房指南
 区域查询  
黄浦区
静安区
徐汇区
卢湾区
长宁区
浦东新区
普陀区
闸北区
 热点新闻  
房产资讯    >> 租房指南
房屋租赁中


发布日期:2008-4-6  信息来源:

  买了房却没变成业主;急于卖房,却赔了夫人又折兵;眼看着缴付房租到了最后期限,房东却“蒸发”了……为什么会有这些窝心事?日前,在“市民与法”论坛上,市人大代表薄海豹律师提醒市民,房屋租赁中的2个“要命细节”不容忽视。

  房租的缴付方式

  2003年,“非典”爆发,商铺价格暴跌,市民许先生以每天每平方米0.8元的价格租赁了一套商铺,租期10年。如今,租价跟当时相比,早已不可同日而语。

  依照许先生跟房东的约定,到了付款期限,最迟不得迟付5天,否则,第6天就解除合同。今年付款时,许先生怎么也找不到房东。第6天,房东出现了,要求许先生如约解除合同。显然,房东是在恶意逃避“5天期限”,许先生却非常无奈。

  提示:房客不能忽视一个细节——房租究竟怎么缴付,是“他”找“我”来取款,还是“我”找“他”去付款?如果没有约定,由房客主动找房东缴付,此时,面对房东的恶意回避,房客应当把房租“存放”到公证处,等找到房东,再由公证处转交。这样,房东再怎么“蒸发”,也跟房客的利益无关。

  房客的优先购买权

  市民王先生花费150万元,买了一套二手房,目前,这套房子身价300万元。可是,王先生不但没能住进去,反而跟卖房人一起成了被告。原来,房子一直被卖房人出租。依照合同法,房东如果要出售房子,应当事先征求房客的意见,因为房客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得知房屋已被卖掉,“没了住处”的房客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原房东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王先生同时侵害了房客的“优先权”。因此,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结果,法院支持房客用150万元买下了房子。然后,王先生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房东依照目前的房价,赔偿损失。

  提示:在这个案子里,房东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了无效合同,王先生因此蒙受了损失;但房东也不是赢家,等待他的是赔偿。

 
Copyright © 2007-2009 91cbd.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办公楼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8010860号
建议用 1024*768 分辨率浏览本站